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2017-01-25 作者:好先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作为通用性规范,它的综合性、政策性和技术权威性作用毋庸置疑。同时对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在耐火极限、疏散、防爆区和消防设施设置方面做出了一些要求。它对强化我国的建筑消防设计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现列举该规范中的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即强制性条文。

3.2.2条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条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条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条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条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5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1.00h

3.3.4条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条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2)条等等,详细强制条文可参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016-2014》。

 

在建筑设计中,采用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方法来预防建筑火灾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基本消防安全目标。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整个建筑防火设计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