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容易忽视的防火排烟规范条文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新版《建规》)正式执行已一年半有余,新版《建规》中,种种与旧规范差异之处也随着时间推移,渐渐被广大设计人员掌握,但其中仍有部分问题时至今日也容易被设计人员忽视,新版《建规》里,各专业要求相互穿插,各专业对应的防火规条除在各专业所属章节所列出的内容外,在其他专业章节里依然有部分内容,而这部分内容,恰恰是设计人员容易忽视的。笔者简要罗列了一下,关于民用建筑中暖通专业,除第八章,第九章外,防火规范还有的条文内容。
5.3.2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强制性条文,本条文与8.5.3 - 2条要求一致)
本条文需要注意中庭的定义: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 中条文2.5.23 中庭(atrium) 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单从此处定义看,中庭并无面积大小的差异,只要贯穿了多层室内的部位,均可认为是属于中庭。
在《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中条文2.1.7中庭(atrium)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m2的大容积空间。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这是本次新规规定关于住宅类型建筑防火设施最重要的条文,大部分设计人员也逐渐了解并掌握了该条文的要求。
该条文解释如下:本条第3款确定的设计原则为: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其中1、2小条为强制性条文。
建筑防火图示: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强制性条文)
建筑防火图示: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强制性条文)
5.5.23与5.5.24均是对避难间的防烟要求,笔者认为建筑专业理应设置直接对外可开启窗口,若建筑专业未设置时本专业可以提醒建筑专业设置,实在无法设置直接对外可开启窗口时,暖通专业需要设置机械防烟设施。
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强制性条文)
6.1.6 除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建筑防火图示:
穿越防火墙的防火措施在设计中极易被忽视,防火墙内不可设置排气道是强制性要求。
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强制性条文)
防火图示:
笔者认为6.3.5的强制性条文是最容易在审图时被提到,设计时应针对该条文给予特殊说明,或画出节点及大样做法。
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强制性条文)
防火图示:
6.4.1 1条本是属于建筑专业需要遵循的条文,当建筑专业有条件设置自然采光通风而未设置时,暖通专业应予以提醒。6.4.1 6条主要针对燃气管道,设计时要注意,避免违反强条。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强制性条文)
建筑防火图示:
本条文也是容易被暖通设计人员忽视的强制性条文,第8章防烟排烟设置场所要求中,并未提到封闭楼梯间需要设置防烟设施,而实际工程中,下至地下室的封闭楼梯间建筑专业较难以形成自然通风条件,暖通专业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烟设施。(强制性条文 与第8章防烟排烟条文要求一致)
8.1.9 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有关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7条的规定。
本条文广大设计人员已经充分掌握,只是需要注意本措辞中的“专用机房”,实际工程中遇到过将喷淋报警阀放置在排烟机房内的情况,严格来说,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专用机房”,设计时应注意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所用机房不应再用作其他用途。
部分条文总结完毕,不足之处还请广大智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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