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的供电与控制方式

2017-12-11 作者:就是任性
1 引言

应急照明,是指在非正常状况下才使用的照明设施,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在民用建筑物中突发灾难时,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照明显得尤其重要。在外界电源中断时,建筑物内的人员迅速安全撤离灾难区,大楼内的应急照明系统起到了主要作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应急照明设计就十分重要,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及其控制方案进行一下探讨。


2 应急照明设计的相关规范

关于应急照明的设计,国家规范有多处作出了明确规定,设计人员都应遵循。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有关应急照明供电设计的条款(11.8.7.2、11.8.7.4、11.8.9等)指出:应急照明应由两路电源供电,在重要场所或供电条件不具备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时,还应设置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或用蓄电池组供电: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可接自本层(本区)配电盘的专用回路,或防灾专用配电盘。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016-98第6.3.1.8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由此可见,应急照明设计的关键点在于: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和火灾时应急灯具能自动点亮。实际设计中还应考虑节能问题,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并与此同时使用时,有些区域如楼梯间、走廊、电梯厅等处要求应急照明灯也要有延时自熄的功能,以节省电能。


3 应急照明电源的种类

应急照明供电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应急照明的种类、转换时间、持续工作时间、各种电源的特点及实际工程的要求等多种因素,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1 由电网独立电源供电。要求由外部引来两路独立电源供电,确保一路故障时,另一路仍能继续工作。这种电源具有转换时间易满足要求、持续工作时间长、供电容量不受限制的特点。但是,在目前的城市供电条件下,要得到两路完全独立的高压电源的可能性比较小。在大部分情况下,供电部门不能提供完全独立的两路高压电源,或者虽然能够提供但因为投资过大而被建设方否决;

3.2 由柴油发电机组供电。其特点是供电容量和供电时间基本不受限制,但由于机组投入运行需要较长时间,经常处于后备状态的机组,停电时自启动时间规范要求小于30s,因此只能作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而不能用于安全照明及某些对转换时间要求较高的场所的备用照明。这种电源在高层建筑中常常为满足消防用电要求而设置,专门为应急照明设置是不经济的;

3.3 采用蓄电池电源。当采用灯内自带蓄电池(原理图见图一)即自带电源型应急灯时,其优点是供电可靠性高、转换迅速、增减方便、线路故障无影响、电池损坏影响面小,缺点是投资大、持续照明时间受容量大小的限制、运行管理及维护要求高。这种方式适用于应急照明灯数不多,装设较分散,规模不大的建筑物。当采用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供电方式(原理图见图二)时,其优点是供电可靠性高、转换迅速,它与灯内自带蓄电池方式相比投资较少、管理及维护较方便,缺点是需要专门的房间、电池故障影响面大,且线路要考虑防火问题。这种方式适用于应急照明种类较多、灯具较集中、规模较大的建筑物。

    在实际工程设计的过程中,由于对系统的要求和应用范围不相同,所以仅仅选择上述某一种电源形式有时是很难满足要求的,也很难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因此供电方式的确定要结合消防动力负荷综合考虑,同时选择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应急照明电源。应急照明灯数不多,规模小的建筑物选用自带蓄电池的供电方式,规模较大的高层建筑和一些特殊重要的建筑采用电网独立电源供电,配以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或者采用由发电机组与自带蓄电池相结合用的供电方式。


4 应急照明的控制形式

应急照明的控制一般可有三种形式:

4.1 应急照明灯具全天24小时点亮。火灾发生时,由于灯始终是亮的,不会影响人员疏散,也不必由消防控制中心控制。这种方式的缺点是耗费电能,对灯具的工作寿命也有影响;

4.2 应急照明灯具全部自带蓄电池,平时由现场的跷板开关就地控制开闭,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切断其外部的供电电源,由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保证灯具的点亮。这种方式的缺点是一次性投资大(灯具必须自带蓄电池),灯具维护工作量也很大;

4.3 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并与其同时使用,当正常照明因故失电时,无论应急照明的控制开关处于何种状态(开/闭),都应自动点亮。这种方式是比较理想的控制方式,但要求布线时必须增加一根控制线。


5 典型应用方案

根据上述,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和控制方式可以组合出很多种方案,下面列举几种方案供大家参考,并给出接线原理图。

5.1 一路市电供电,所有应急灯自带蓄电池组,市电断电时,应急照明自动点亮,其接线原理图见图三。本方案多用于三类建筑的应急照明。

5.2 双路市电供电,所有应急灯不带蓄电池组(疏散指示灯除外),火灾时消防系统联动,自动点亮应急照明灯具,其接线原理图见图四。本方案多用于规模较小的二类建筑的应急照明。

5.3 双路市电供电,所有应急灯自带蓄电池组,火灾时消防系统联动,自动点亮应急照明灯具,其接线原理图见图五。本方案多用于规模较大的二类建筑或规模较小的一类建筑的应急照明。

5.4 双路市电供电,所有应急灯不带蓄电池组,由区域集中式蓄电池组(EPS)作后备电源,火灾时消防系统联动,自动点亮应急照明灯具,其接线原理图见图六。本方案多用于一类建筑的应急照明。

对于以上方案,如要求灯具常亮,则取消灯具的就地控制开关即可。


结束语

民用建筑物内的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及其控制方式的选择上既要满足消防的要求,保证可靠性,又要满足经济性,减少投资,降低运行费用;总之,要与建筑的规模相称。


参考文献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0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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