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2014中有关消防配电的规范条文在电气设计中应该引起注意的几个地方

2016-12-17 作者:电气行者郭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范在第10.1节、第10.3节分别对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与电气消防设计息息相关的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下面针对GB50016-2014实施一年多时间以来,在电气消防设计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几个地方做个简要地剖析。
  一、GB50016-2014第10.1.1、第10.1.2条,分别对一、二级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作了明确规定;第10.1.3条规定:除本规范第10.1.1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在实际设计过程中,按照第10.1.3条的要求,有相当大一部分多层建筑的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等消防设备用电属于三级负荷;按照三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往往认为,只要满足单电源、消防专用回路供电就可以了。

  但是第10.1.8条又以强条的形式明确规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制订本条规范,主要是为了保证消防用电的供电可靠性;本条规定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对于上述消防用电设备来说,是在其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处的最末级配电箱。

  因此,对于第10.1.8条规定的几种消防用电设备,不论负荷等级,均要满足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的强制要求。在实际设计过程中,对于这种三级消防负荷供电,要满足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的情况,可以从两台变压器各配出一条消防配电回路;如果只有一台变压器,可以由同一台变压器配出两条消防配电回路,这种做法,消防部门一般也是允许的。
  二、GB50016-2014第10.1.5条,对各种民用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小于1h;

   3、其他建筑,不应小于0.5h。

  在电气设计中,尤其要注意第2款的要求,电气设计说明、材料表等处所选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一定要满足本条规范要求。
  三、GB50016-2014第10.3.2条,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本条相比GB50016-2006GB50045-95(2005年版)等已废止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地面最低水平照度要求有了较大的提高,作为强条,因此要在电气设计中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GB50016-2014第10.1.10条3款: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选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本条在具体实施工程中,由于成本的原因,往往会受到来自甲方的压力,解决的办法,就是分开设置电缆井、沟,使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一劳永逸地解决选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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