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县。区.质量监督机构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混凝土生产 施工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防止发生质量事故、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一,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交付的质量管理,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及。预拌混凝土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和控制,对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要严格实行质量检验,建立质量检验台账.对计量,检测设备应进行定期检定和校核,严格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逐步采用性能优良的新型混凝土外加剂,降低混凝土碳化深度、配合比设计应在满足泵送和混凝土浇捣的前提下降低水灰比.提高坍落度,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 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应会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车商品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验收内容为商品混凝土的类别。数量,配合比,坍落度 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作退场处理.施工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混凝土标准养护箱,按规定留置标准养护,同条件试件.严禁无证人员或其它企业代做试件,发现现场试件养护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代做试件的.施工单位应对相应的混凝土结构部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实体检测.二.加强混凝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一,当柱 墙。高度大于3米或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 板 高两个等级及以上时、柱,墙、与梁 板,构件不得同时浇筑混凝土。二。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 高两个等级及以上时梁柱节点处混凝土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要求、不得采用泵送方式输送砼、应采用小粒径石子同强度等级混凝土浇筑。小直径振动棒振捣。应与梁、板.砼分开浇筑。并在交界区域采取多层钢丝网等有效分隔措施.分隔位置应在低强度等级的构件,梁板。中 且距高强度构件边缘不应小于500mm,设计要求大于500mm的.按设计要求,节点处砼浇筑完成后梁,板,砼浇筑前,施工单位应对现场不少于3个节点的砼浇筑情况进行拍照作为隐蔽验收资料.当梁高在700mm及以上时,节点处砼应分两次浇筑,三,润管砂浆不得用于结构工程实体中.润管砂浆的处理情况应在监理旁站记录中反映 并留有相应的影像资料,四 雨季施工应编制雨季混凝土浇筑措施、避免中雨,大雨时浇筑混凝土、浇筑时碰到雨量过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做好施工缝处理、如必须雨期浇筑混凝土、应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并报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方可浇筑.五 施工单位应加强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等环节的工艺控制 编制内容详尽。有针对性、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混凝土浇筑方向。顺序和流程,应明确施工技术要求和模板检查人.布料人、振捣手,模板支撑系统变形监控员等人员姓名,混凝土施工前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实施专项技术交底、在混凝土施工中 应跟班作业、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六 严格执行工序三检交检制度,当混凝土构件拆模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质量检查人员对浇筑构件的外观进行检查,当发现严重质量缺陷时 应立即上报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负责人,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处理措施,严禁施工单位自行处理.对己达到养护龄期的混凝土构件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当发现实体混凝土强度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三、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制度,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切实履行监理责任。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对混凝土浇捣。养护.拆模等重要环节的施工过程实施旁站式监理。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四,进一步加强混凝土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一,各地质监机构应定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复查 督促整改落实,对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二,各地质监机构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在建的主体结构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 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钢筋保护层厚度等,对检查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整理、归类和统计、并以此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力争消除本地区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通病、三,加大重点部位的混凝土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抽测力度,对柱高,4m的构件要求在结构实体检测时随机抽取不少于三个有代表性的梁柱节点、柱根部,进行混凝土探伤检测、四。严把结构工程验收监督关,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严格审查结构实体检验报告 加强对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检查,对存在明显缺陷的 要责令整改.并停止验收,对已验收通过后经监督抽查发现存在明显质量缺陷的 要依法追究验收单位.验收人员的法律责任.20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