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规范地下水开采秩序.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开发 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下水包括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不含地热水,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注重保护 严格管理的原则,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第四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建设 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有关工作,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现状的需要,提出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的建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对无序开采。浪费及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监督和举报.第二章、开发与利用,第七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和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下列情形取用地下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一、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二,为农业抗旱必须应急取用地下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四 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书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地下水取水量的、三、城乡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生产.经营等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四,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各层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以及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 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 依法给予补偿,第十条,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三章,取水管理,第十一条,申请取用地下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二,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 必须提供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资料,三、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应附有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在取水许可申请书中提交节约用水措施和节水设施建设的内容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第十三条。严禁未取得取水批准文件的单位或个人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申请人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下列资料,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发放取水许可证、一 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取水批准文件,二。取水单位或个人与凿井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三.凿井施工成井报告,包括用途,井位 井径.井深.止水层.取水层、设计取水量,建井材料等,四.验收合格意见书.第十四条,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天内报告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第十五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第十六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第四章 节约与保护,第十七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 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取水单位或个人取用地下水 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超计划取水的,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地下水超采区域的限采管理,对超采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地下水取水,对已经批准的采取逐步关停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地下工程设施,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第二十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停用、报废的深井 弃井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并在水政执法人员监督下。按规定封井、违反国家规定。向地下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相关规定处置.第二十一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下水水位 水质监测网络 对本级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实行动态监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水政监督检查时 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制止权 行政处罚权等职权.第二十四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取用地下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水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 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 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兴建取用地下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 并可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