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型水利改造提升工程建设验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水城乡.2014。40号各县。市,区。财政局 农林 水务局.经开区社区管理局,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 皖政,2013,66号.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安徽省小型水利改造提升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财农 2014 12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合肥市小型水利改造提升工程建设验收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合肥市小型水利改造提升工程建设验收工作暂行办法 合肥市水务局、合肥市财政局,2014年12月3日,合肥市小型水利改造提升工程建设验收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肥市小型水利改造提升工程 以下简称改造提升工程,建设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 规范验收行为,确保如期实现改造提升工程建设目标.参考安徽省水利厅,财政厅.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以及其它相关政策,技术规范,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地自主建设、财政补助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包括.小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塘坝,河沟.末级渠系等。小水库除险加固按现行的有关政策执行,第三条、验收工作由市水务局 财政局组织,邀请相关部门参加,第二章 验收依据第四条、改造提升工程年度验收依据,一。经市水务局,财政局批准的改造提升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二,县级开展农田水利配套资金落实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文件。签报 请示或会议纪要等.三。国家现行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其他相关技术资料。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 2013。66号 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办法,财农 2013.1978号。安徽省小型水利改造提升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农,2014 1253号,和。合肥市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办法实施细则,合财农,2014。319号.等文件 第三章,验收条件第五条 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组织验收,一、已按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完成建设任务。二、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成.三,管护主体和责任已落实,运行管理制度措施健全 四、工程质量合格,设计,施工,监理,财务等资料完整,五 单项工程设立永久性公示标牌,项目工程标志.标识清楚,六.年度实施方案制定的配套资金措施已全部落实、第四章.验收组织第六条、改造提升工程年度建设任务每年2月底前完成后.由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自验、自验通过后及时报市级水务、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项目市级验收工作。第七条。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年度自验时.应会同有关部门 设计,施工等单位和受益乡镇,受益群众代表组成验收委员会主持验收 第八条,验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 资料审查。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核查资金配套,使用和管理情况.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其他验收材料,二 现场核查工程数量和质量、县级验收现场核查全部工程 市级验收现场核查工程数量。根据县提供的小型水利改造提升工程名册,随机抽查工程10。20处、每类项目不少于2处,核查内容包括工程布局.形式。施工和设备质量 运行管护及效益发挥等情况。同时征求项目区干部群众意见 实地检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创新试点3处、三,评议项目建设情况.评价工程运行及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核实 评价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价工程实施效果 提出验收结论等 四。编写验收鉴定书、内容包括验收工作概况 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投资计划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建成后运行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 验收结论等 见附件1,五、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小组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 整改后及时进行复验、第九条,改造提升工程年度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确保全面、真实,规范 一,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二。资金到位及拨付文件 农民投劳筹资证明材料 三.项目招投标相关资料,四。建设管理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五.工程建前 建中.建后影像资料。六.项目公示及宣传报道资料,第五章 验收评价第十条。验收结论分为 合格.和.不合格,二种.验收时要对照,合肥市小型水利改造提升工程验收评分表。见附件2,进行认真评分,得分70分,含70分,以上为 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一条,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视为,不合格 一、未按年度实施方案批复的内容完成建设任务,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到位的或未设立农田水利维护资金,三,在稽查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四,未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两证一书,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 制度、五。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六 县级自验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到位.第十二条,对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县 市、区.取消下一年度市级奖补资金.第十三条,抽查工程中不合格的比例在10,含10、以上未达到20,的。责成县。市,区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及时申报市级复验,不合格的比例在20。含20。以上未达到30、的,取消该类项目下一年度奖补资格,不合格的比例在30.含30,以上的.取消该县,市、区下一年度奖补资格。第十四条 改造提升工程验收完成后,县,市。区.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编制项目验收鉴定书和项目验收评分表,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改造提升工程验收后、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档案归档工作。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水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如省厅出台新的规定 按省厅文件执行,附件1.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