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房地产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 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房地产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芜湖市国土资源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芜湖市城乡规划局芜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房地产登记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房地产登记行为,依据.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暂行办法,实施前,对实际建设中未按照规划审批方案增加地下建筑物或改变规划用途的 经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处罚后,开发或建设单位需补办地下空间规划和建设用地手续。再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第三条,暂行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暂行办法,实施后原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增建地下工程的 需经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后.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第三条所述情形中需补办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按规划批准用途。面积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补缴出让金 出让年限不超过法定最高年限、且出让终止日期与地表建设用地出让终止日期保持一致 第五条。暂行办法。实施后出让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调整地下空间建设规划方案的,按照 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标准补缴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六条,划拨或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载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位置、水平投影面积.起止高程.能否分割转让和出入通道 通风口等内容 第七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供地前应当实施勘测定界。实地界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 测量界址点位置,计算用地面积。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界址点位置以平面直角坐标和起止高程表示.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勘测定界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勘测定界一并实施 第八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登记时.应在土地权属证书记事栏注记,该宗地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竖向高程内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时.应在土地权属证书记事栏注记。该宗地含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竖向高程内容 第九条 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和变更登记 提交的材料与申请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一致。第十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根据规划审批方案确定由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建筑物、视为已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已领取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不须单独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可直接申请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未领取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需按规定申请地表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后。方可申请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建筑区划内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初始登记,除应提交地表建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人防管理部门出具的非人防工程证明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核准车库、车位建设符合规划方案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地下车库。车位按照基本单元采用界址点作为固定界限的,必须埋设金属材质的固定界址点。采用界址线作为固定界限的。必须埋设金属材质界限或使用交通标志线专用漆划线作为固定界限、第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地下车库、车位不得办理预售、应当经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销售、出租、第十四条、建筑区划内地下车库 车位须与建筑区划内地表以上的同一权利人的房地产一并设定抵押.不得单独设定抵押.建筑区划内地下车库.车位的地下建筑物所有权权属证书附记中应当注明 该地下车库。车位依据权利人所有的,权利人所有的本建筑区划内地上房屋具体名称,所有权办理登记.内容,建筑区划内地下车库 车位的地下建筑物所有权随建筑区划内地表以上同一权利人的房地产一并转移的,提交的材料与申请地表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材料一致.建筑区划内地下车库、车位的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单独转移的、除需提交与申请地表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同类材料外。还需提交权利受让人为本建筑区划内地表建筑物所有权人的权属证书、第十五条。地下车库内设立机械立体车位的.以地下车库整体作为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登记单元进行登记发证,不按立体车位分割进行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建设的机动车机械立体停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商品房、应将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市住建.物价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单位对地下车库,车位.不得以 只售不租 名义拒绝为建筑区划内业主提供停车服务.第十七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下车库,车位以一个为一件收取登记费、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中的地下车库、车位系指非人防工程的车库、车位、属人防工程的暂不登记。第十九条,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维持其原权利状况不变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