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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芜湖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数字芜湖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22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20日 数字芜湖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数字芜湖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成果建设与使用。提高地理空间框架资源的共享程度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推广应用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基础测绘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字芜湖地理空间框架 以下简称地理空间框架。是数字芜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各级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五条。为了统一管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避免重复测绘 重复投入、节约财政资金.各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各部门应将出资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数据 含电子版。及时汇交给市国土局、市国土局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成立由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 相关副秘书长和市国土局局长.市信息办主任任副组长.各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芜湖军分区,市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数字芜湖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应用的统筹协调工作 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负责审定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确保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负责制定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七条,市国土局会同市信息办负责数字芜湖地理空间框架项目的建设与推广应用工作、其中、市国土局负责地理空间标准体系的建设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集成和更新工作。市信息办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管理、运行和维护以及示范应用系统推广等方面工作。第八条,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共同参与框架建设 负责向市信息办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编目、二。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提供及更新,三,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项目建设及日常维护经费.制定财政性资金投入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工作的管理办法,第十条、市国家保密局和市国家安全局负责该系统保密工作和防窃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第三章,框架建设与成果更新,第十一条、地理空间标准体系建设,一,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二,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的制订应根据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在对我市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订完善 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第十二条,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一,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4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局负责建设。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及设施 交通、水系,境界,地貌与植被和影像,地名,兴趣点等数据,是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涉密网络、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局负责建设、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脱秘处理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3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由市信息办负责建设.相应主管部门对涉及本部门有关业务予以配合,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由市信息办负责建设,相应主管部门对涉及本部门有关业务予以配合,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之中、二.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采用集中建库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局集中建库并汇交市信息办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由市信息办牵头、相应主管部门配合按相关标准进行加工处理并集中建库后。交由市信息办统一管理。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依托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 公共服务平台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数字芜湖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二,公共服务平台由市信息办按照.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并在涉密网 政务网及互联网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 三.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其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第十四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市国土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市国土局每年开展1次中心城区航空遥感影像数据获取的正射影像图更新.每年开展1次市中心城区1,1000地形图修测,并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每年开展相应的三维地图。兴趣点采集和更新工作.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数据生产单位按照数字芜湖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以文件交换的方式提供给市国土局统一进行数据更新维护。第十五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 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国土局交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脱秘处理 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国土局负责、原则上每年更新1次,第十六条,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和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 的原则进行采集和更新,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经常性更新、第十七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和管理、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第四章、成果服务与管理 第十八条,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成果归国家所有 各级政府及部门用于资源调查、规划,行政管理 社会管理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及军事部门用于国防建设而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实行无偿使用,其他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的经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及成果保管、维护更新,补充和完善等支出.第十九条、建设成果采用在线共享和离线拷贝的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公众。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应用系统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建设单位。采用公共服务平台的在线共享方式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公众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以涉密网、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在线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一条,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一,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部门脱秘处理的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脱秘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二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离线拷贝的方式提供使用,其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公众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以涉密网,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在线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四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信息办会同数据提供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并明确数据的提供方式和使用权限.第二十五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第二十六条。以离线拷贝方式申请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需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查批准后与市国土局签订使用许可协议,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以无偿或有偿方式提供使用 第二十七条,市国土局应建立成果登记管理制度,对采用离线拷贝方式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使用单位 使用内容.数量,用途和使用方式等进行详细记录 并会同市国家安全局、市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基础地理数据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八条 采用离线拷贝方式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单位.必须在成果中明显位置标注版权所有者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使用单位未经市国土局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数据资料对外发布和提供,需要委托他人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进行专业系统开发和数据加工的.委托前应当检验受托方的测绘资质证书.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并与受托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义务。报经审批部门批准和备案,第二十九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和保密措施,确保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若发生丢失或者被盗.泄密。应当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伪造使用单位身份或者掩盖其真实使用目的。骗取使用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否则将收回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并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处罚.第五章 建设成果共建共享、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调用公共服务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逐步统一到公共服务平台,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第三十一条,应用系统建设单位需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共享服务的,应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提供接入服务 第三十二条,市信息办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第三十三条.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每年将地理信息交由具体实施单位处理形成规范的目录和元数据清单后提供给市信息办、由市信息办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及时修正,第三十五条,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政府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的数字地图,信息查询等公共地理信息服务.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 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未按规定周期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采集,更新和发布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各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 立项前未征求市信息办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进行重复建设,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各级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使用.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以及其他有关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土局,市信息办共同解释,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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