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加强燃气地下管网监管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泉州市公用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规范燃气地下管网建设和管理.加强管网安全监控、提升燃气安全生产水平。省厅就加强燃气地下管网建设和运行监管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一.严格燃气工程建设程序,一.新建 改建和扩建城镇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 二,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规范审查城镇燃气设施规划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新改扩建城镇燃气设施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距离等不得违反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防止燃气管网与其它市政公用管道 管线违反技术规范不合理叠压交叉造成安全隐患,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得违法从事管道燃气项目建设及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划定或扩大城镇管道燃气特许供气区域.三、城镇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以及燃气主管部门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时将燃气设施及地下管线竣工图 含电子资料、等竣工资料档案提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二、强化燃气管线建设与运营监管、一.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燃气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过程的监管 监督 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燃气设施及地下管网的建设任务、燃气设施和地下管线建设选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企业应完善燃气工程设施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进场验收的相关记录、禁止燃气用户擅自委托无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改造燃气管线 严禁私拉乱接燃气管线、二 燃气经营企业要制定各类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作业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做好文件和档案管理 要加强燃气管线的日常巡查工作。依托SCADA系统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管网监测和检测,提高监测和检测科技化管理水平.三、建立燃气地下管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2017年年底前、各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级市管道燃气企业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并实行以下基本功能,1.实现场站.地下管线、用户等信息内部审核。申报及数据的及时更新、同步。2、利用现场各种智能采集终端,结合视频和红外等防侵入设备,监控重要设施或场所的安全运行情况。并由智能故障诊断和事故预警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实现对生产运营,特别是场站和地下管线状况的实时监控和安全管理,3.按照规范配备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在重要运行设备 地下管线监测到存在危险或异常时、自动报警,诊断并启动安全联锁装置、4。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应传输通畅。实时不间断在线且不可修改.其中对储罐区.储罐 充装台,瓶库、生产场所、加气区域、装卸区。地下管线等应根据监控对象不同 配备安全监控预警现场探测仪器、监控预警参数包括液位 温度,湿度,压力。阀位.可燃或者有毒气体浓度,明火源等,将现场探测仪器的数据接入系统中 三 加快老旧管网改造,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组织燃气经营企业抓紧开展燃气管网和燃气设施普查、摸清地下燃气管线的布局、走向.埋深。管径和敷设时间 并建立数据库 要强化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对建成运行10年及以上的设施及地下管线,相关企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定期进行运行状况安全检测,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燃气管网隐患整治台账.对建 构 筑物占压,损害燃气设施构成安全隐患的,及时向辖区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对即将达到设计和使用期限的管网、特别是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老旧管网 应当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燃气设施保护 各级燃气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建设.拆迁等施工作业的监管.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燃气管线设施防腐,绝缘,降压 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公开服务与报警电话.施工中必须实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区域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责任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措施、防止燃气设施 燃气管线因不当外力损坏.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