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 区住建委。建设局。为保证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规范验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制定了.芜湖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4月15日、芜湖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 安徽省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要求.为保证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规范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农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农村危改工程。的验收 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危改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危改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是指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对农房建设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的验收.竣工验收是指以乡镇为单位的危房改造全部完工后 在交付使用前对工程进行的总体验收,第五条,未按本办法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危改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章、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第六条,在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 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应对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抽检 并做好抽验记录,第七条.对因地质灾害和土地集中整治等需异地集中重建的农房 县、区,应编制建设规划.并积极推广,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设计图集,的使用,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和指导,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施工阶段每道工序完工后应进行检查并做好验收记录 同时对工程技术资料做好存档工作,第八条。对分散重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农房和局部维修的农房 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 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为农民提供简明扼要的技术资料。做好记录 并对地基基础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拌制混凝土,安装预制楼板、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程序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第九条,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由各乡镇负责组织验收,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技术服务.第十条.工程施工应符合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包括抗震设防 的要求。第十一条.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采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和国家颁布实施的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十二条,工程质量验收应满足,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技术导则、中的有关要求、第三章,基础设施质量验收第十三条、对因地质灾害和土地集中整治等异地集中重建的农房、按规划要求对下列基础设施进行质量验收,一.村庄内主要道路和入户道路应进行硬化,主要道路的宽度一般在3、5m左右。入户道路宽度一般在1m左右、二,村庄内水源和供水系统经过处理或改造 水量满足用水要求 水质达标保证人畜饮水安全.三,有雨水和生活污水排放设施 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等环卫设施,垃圾收集点应有卫生保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五,对村庄公共环境进行整治。包括河道水塘及景观环境整治等 六。农房改造规划中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四条 基础设施质量验收标准应满足.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技术导则,中的有关要求,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五条,凡列入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和规模建成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县 区、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 应于各乡镇上报验收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农村危改工程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D级危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农房、完成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或完全按省,市.县标准通用图集进行建设 达到使用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达到合格标准。二,C级危房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农房,对判定为危险点的局部构件进行了更换、维修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颁布实施的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确保农房使用安全并恢复了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一、组织验收农村危改工程工程完工后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应组织辖区发展改革,财政 规划等相关部门对乡镇申请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有。1。核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满足设计图纸。或、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设计图集、及变更要求.2、检查项目的建设标准和施工质量.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对工程存在的隐患和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最终达到质量验收标准.3.对因地质灾害和土地集中整治等需异地集中重建的农房 须检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重点检查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4 核查工程财务支出及工程决算情况 5,提出竣工验收报告,6,对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进行自评。二 竣工验收审查各县,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完成本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情况将作为后续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安排的依据。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各县,区,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分类细化,有针对性的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