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新建住宅底商管理暂行规定 为指导住宅底商建设、规范底商经营管理,营造宜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住宅底商、是指利用住宅底层或低层从事经营活动.以满足小区自身及附近区域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商业用房。二,鼓励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商业用房独立、集中设置,逐步实现社区商业组团化发展。中心城区新建多层住宅不得设置底商、列入危旧房改造、保障性住房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所在区位以及周边商业配套设施情况可酌情设置少量底商、三,对于设置底商的住宅小区项目,规划部门在进行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时,应当对底商规模和建筑形态进行控制,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规模。住宅底商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宜超过住宅小区总商业建筑面积的30 2 建筑形态.底商结构形式以及立面造型应当美观 统一.富有特色。底商店招应结合外立面统一设置、其尺度。风格应与建筑造型相协调并体现自身特色 四。鼓励在新建住宅底商中从事满足住宅小区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求且对周边居民不产生影响的必备性业态业种。未经环保部门审查通过.禁止在新建住宅底商中从事以下业态业种,1 易产生油烟,噪音污染的餐饮业.正餐,快餐,烧烤 酒吧等。但不包括含餐点的饮料店,茶馆,咖啡馆等.2,易产生噪声污染的文化.体育及娱乐业、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 棋牌室等。3。易产生噪声、粉尘,废水、异味。振动污染的加工制造业、屠宰及肉制品加工.卤制品等食品加工 酒及饮料加工,纺织品加工。金属加工,机械设备加工,汽车修理清洗等.4、易产生异味.噪声污染的畜牧业、饲养及销售家禽家畜,5、存在安全隐患。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业态业种,生产,销售或使用易燃易爆品 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等,五,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要求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在向业主预售或出售住宅底商时。在售楼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房屋使用限制条件 明确告知不得从事本规定禁止的经营项目.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和前期物业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六 环保部门在受理住宅底商业主或租赁户申报相关环保审查时,应当严格审查其环境影响,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对于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经营项目不予核发或出具相关证照或意见、七 工商部门在受理住宅底商业主或租赁户申报营业执照时、应当对其经营范围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经营项目或未依法取得前置审批手续的,不予核发营业证照,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