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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市区河湖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市区河湖保护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2日,蚌埠市市区河湖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蚌埠市市区河湖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防治水灾害.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优化水生态,维护河湖健康.实现永续利用。促进蚌埠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城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园区 蚌埠工业园区等开发园区,以下称各开发园区 内河河道、湖泊、人工水道。沟渠 水库,塘坝,以下统称河湖,等水工程设施及其水体。岸线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市区河湖内的渔业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河湖保护和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标本兼治.保护优先的原则,第四条、为加强河湖管理的统筹协调。建立协调机制,市政府设立蚌埠市市区河湖管理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副市长牵头.市水利 规划,国土,住建 环保。农业,交通、旅游,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和市辖各区政府以及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蚌埠市市区河湖管理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 负责协调和指导市区河湖保护和管理、研究解决跨行政区.开发区.河湖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行河湖综合管理,联合执法 三 督促检查市辖各区,含各开发园区 及相关部门落实河湖管理目标责任制的成效 第六条,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湖保护管理的主管机关、市规划.国土,住建。环保 农业 交通 旅游。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及市辖各区,含各开发园区,按各自职责做好涉及市区河湖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市区河湖的日常管理按照属地和市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分级分部门落实管护职责,其中。市河道管理局负责席家沟和八里沟部分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水利局直属排灌站 市住建委排涝处负责所属排灌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住建委园林处负责珠园大塘的日常管理工作.天河湖,张公湖等涉及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含园区、的河湖,经市区河湖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后明确管护部门和管护范围.市区河湖的整治、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市辖各区 含各开发园区,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市区河湖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综合规划,下称河湖规划 是涉河涉湖管理的基本依据。河湖规划应当符合淮河流域规划、蚌埠市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水资源.城市防洪等规划相协调.河湖规划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河湖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列入市、区 开发区、财政预算,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跨区,跨县.跨市河湖规划编制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河湖规划工作,各开发园区编制的河湖整治方案应符合市。区河湖规划要求。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湖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河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大力宣传。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河湖规划进行开发,利用,生产和经营活动,第九条、市区河湖保护管理范围应按照。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要求确定.并立碑确界,有堤防的河湖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 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对天公河.引天河济张公湖.鲍家沟 汪庙河.小蚌埠四十米大沟、吴小街四十米大沟,王小沟,沫冲引河等重要的引排沟渠.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少于设计沟口线以外10米.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编入河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在市区河湖保护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 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栈桥,道路 渡口.管线 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在市区河湖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水域的,要坚持总量控制,等效替代,占补平衡、保护生态的原则.杜绝现状水域面积萎缩.确保行政区域内基本水面率不降低或适度增长 第十二条,在市区河湖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应当加强对水环境的防护,凡对河湖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 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与防洪影响评价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建设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承担,对于损坏涉河涉湖工程设施和造成河湖管理单位损失的。应当由建设项目单位或业主负责维修或补偿.第十三条。直接从市区河湖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 办理相关手续。并服从防汛。抗旱。排涝和水资源利用的整体要求 依据河湖规划制定的河湖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运用方案、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统筹安排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第十四条,当市区河湖水质水量不能满足分配,调度和生态环境需求时、按照河湖规划和水功能区要求、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调度 采取引水或泵站提水等措施补水.其中龙子湖和张公湖的补水由市区河湖管理联席会议决定、市水利局直属排灌站负责实施.第十五条,市区建立河湖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河湖水域纳污能力.向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湖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排污口应当逐个登记.监督控制、新建,改建,迁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禁止设立排污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许可时.应当考虑入河湖水域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并对重要河湖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市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加快污水厂和管网建设.生活污水应当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做到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市农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河湖及周边种植业。畜牧业 水产业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 最大限度减少农药.化肥,畜禽便、饵料等对水体的污染.第十六条、利用市区河湖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和其他经营活动的。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实行有偿使用,以保证河湖工程.行洪、生态环境、水体、水质的安全,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市辖各区,含各开发园区,和各部门按河湖保护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别建立和完善河湖日常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经费 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管理规程,明确管理任务.目标、措施,明确岗位责任和激励机制,加强河湖检查巡查。实行检举奖励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加强河湖管理现代化.信息化建设.逐步提高管理水平、第十八条 在市区河湖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建设妨害行洪.排涝。引水的建筑物构筑物.修建阻水道路.圩埝.渠埂,种植妨碍行洪排涝引水的高杆作物 弃置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物料.二。损毁堤防 护坡护岸 闸坝。泵站等建筑物以及防汛通讯照明等设施.三 圈圩养殖,填湖造地、围湖造景、筑坝拦汊等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四.在河湖上游汇水区域内建设化学纸浆 印染,酿造、制革、电镀。农药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项目,五,倾倒或掩埋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没有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六,损坏园林景点,设施,随意侵占公共绿地.第十九条 对在保护管理市区河湖中有以下行为。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一,按照规划义务栽种树木、花卉。从事水土保持,二,节约水资源。有效利用雨水,中水和再生水。三 保护湿地资源、有效利用生物工程措施净化水、优化水质。四,退耕还河湖。退养,网,还河湖.退建还河湖保持和增加水域水面率.五,举报、制止,查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六,其他对河湖保护管理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怀远、五河和固镇三县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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