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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道路照明建设指导意见 试行 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城市道路照明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 一二年九月十二日.蚌埠市城市道路照明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道路照明质量和服务水平.全面推进城市照明节能环保工作.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号令.结合我市城市道路照明实际、制定本意见。一、主要目标。城市道路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值。环境比及道路照明功率密度值 LPD。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规定。照明质量达标率不低于85。新建道路照明节能评价达标率应达到100。既有道路照明节能评价达标率不低于70,完成城市照明规划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二、建设标准.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规划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进行设计.道路照明应按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以功率密度值。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规划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相关要求.全市路灯灯头均采用LED的产品 分别按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由政府认定的标准式样中任选一种 一、快速路和主干路,路灯杆高不得低于12米.路口投光灯杆高不低于15米,杆距不得大于35米、功率密度值不得大于1。25w。m2,平均照度不得低于20lx,均匀度不得小于0。4,环境比不得低于0、5,二,次干路、路灯杆高不得低于10米 路口投光灯杆高不低于13米,杆距不得大于35米.功率密度值不得大于0,85w、m2、平均照度不得低于10lx。均匀度不得小于0,35,环境比不得低于0。5 三。支路或辅道,路灯杆高不得低于7米、路口投光灯杆高不低于11米、杆距不得大于35米,功率密度值不得大于0。6w.m2、平均照度不得低于8lx、均匀度不得小于0.3、提高交岔路口。立交桥城市道路照明的诱导性,应当优先采用中杆照明或者高杆照明,路灯控制设备应与我市现有控制系统兼容 三.强化施工监管和竣工验收,一,城市道路照明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小区及社会单位与市政道路连接通道等涉及道路改扩建项目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的必要内容。保障道路功能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及交付使用.确保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达到100。市城市道路照明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参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照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建设,三,城市道路照明单项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制度、严禁无资质承包,四,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监督、管理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89,2001、的要求进行,五,对于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监理公司及建设方代表应当进行中间过程查验 在竣工验收时可以采用抽检的形式对隐蔽工程的材料质量.施工工艺、设施临界环境进行适当比例的抽检 六,因市政建设和其他工程等确需拆除,改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运行维护单位 并在采取迁移 防护,设立临时照明等必要措施后方可施工,工程完成时.应当同时恢复或新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维护管理,向城市道路照明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运行正常。2,移交设施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相关要求,3。提供移交后维护。运行的必要条件。对于异型和非标准设备,须提供不低于设备总量10 的备件.4,提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资料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并取得城建档案馆发放资料合格证书.5.路灯控制设备与我市现有路灯监控系统兼容,能够根据实时光照度开启或关闭路灯,实现实时监控,故障自动报警等功能.6。每个电源供电范围内.线路末端电压须达到210V以上 7.道路照明设施须采用独立电源点。与蚌埠供电公司单独结算.不得与企业.居民等混用 四,加强监督,各级城市道路照明建设,管理部门要以城市照明节能减排工作为重点、以保障城市道路照明为基础 坚持全市统一部署、部门联动协调。社会积极配合的工作原则,着重抓好规划。建设 运行以及维护四个环节、突出行业规划、完善地方标准.逐步形成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城市道路照明规范化体系、消除有路无灯 有灯不亮现象。坚决遏制过度照明,使用低效照明产品和无资质.违规设计施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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