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乌鲁木齐市建设科技项目的管理 发挥建设领域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国际合作及有关专项项目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一般包括申报,立项,开题、中期评审.专项检查和项目验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建委利用本部门经费安排的建设科技项目、市建设科技项目计划每年编制一次,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市建设科技项目的统一归口管理,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申报、申报单位按照市建委每年发布的建设科技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乌鲁木齐市建设科技项目申报书、并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 合作单位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 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包括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良好信誉,三.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 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四。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确定各方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职责以及对科研经费和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第七条.初审。市建委对申报的各类项目。包括专项 进行统一受理、并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第八条 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技术和产业政策 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九条、软科学研究项目优先支持与建设领域技术 政策 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建设科技项目,第十条。技术开发项目优先支持解决建设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 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建设科技项目、第十一条,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项目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满足现行技术标准但采用的技术具有国内。自治区领先水平.选用的技术与产品应通过有关部门的认证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第十二条、市建委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分专业进行评审、每组至少3位专家.从选题意义,课题设计,研究保障,课题汇报4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评审方式为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申报单位现场答辩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采取实名制,参加评审的专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 提出质疑。听取答辩 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独立填写评审表格.并明确是否同意通过评审的结论性意见、第十四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提交市建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确定。项目计划应根据当年资金安排和重点工作等确定.并予以下发和组织实施。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可推荐申报国家 自治区和我市等有关部门的计划项目,未列入计划的项目纳入市建设科技项目储备库,第十六条.立项的项目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报市建委、作为建设科技项目的实施 管理和验收考核依据。第十七条.对列入计划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市建委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实施、第十八条.市建委可根据全市建设科技发展的需求 提出向社会公开招标的科研项目、中标项目按本办法统一纳入管理,第三章,实施管理。第十九条 市建委负责督促检查年度建设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 协调 解决执行中的问题,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期完成项目,及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市建委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原则上每个项目的研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一条,通过市建委向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部门申报并列入其计划的项目,市建委将协助管理,第二十二条.合同签订后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2个月内撰写开题报告、提出项目开题申请,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实施.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明确调整的研究内容 资金。人员和时间等,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建委批准后实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予以撤销,一 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承担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无法进行的、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内容偏题.技术路线不合理的、三,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正常实施的、四。项目依托的工程建设 技术改造和合作项目等工作条件未能落实的 五,其他未按建设科技项目管理规定执行的。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进度安排 资金安排等提交中期评审报告,市建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审,未经过中期评审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四章,验收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研究期限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市建委组织专家验收。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研究期限前2个月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市建委批准后实施.对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超过半年无故不验收的、市建委将对承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第二十六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结题验收申请报告.二、市建委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三、项目开题及中期评审意见.四。项目工作报告、五,项目技术报告。六。涉及考核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七.项目经费决算表。八.法定部门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九.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建委对申请验收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至少3位专家对项目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不予通过验收,一 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不足三分之二的,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三 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 研究内容,资金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第二十九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六个月内经整改完善后 应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三十条。对于经审查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和再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由市建委提出项目终止处理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第三十一条。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乌鲁木齐市建设科技项目经费资助 字样及项目编号,市建委有权将研究成果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发布,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通过验收 能形成产业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推广前景的项目,市建委将予以优先推广和扶持,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三十三条。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为市建设科技专项经费 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建设科技项目经费拨付流程,执行、项目承担单位资金投入应不低于总预算的50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市建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市建委根据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条对撤销或终止的项目、视情况停拨并追回已拨的经费,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及企业专利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第三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建委将其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3年内不予受理项目申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起2015年1月23日起施行 2004年4月4日印发的、乌鲁木齐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14年建设科技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