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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机场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第二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机场的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和颁布具体管理规范 机场运营主体、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遵守机场地区公共秩序和场容管理规范 确保机场地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采取措施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美化场容环境,第二十九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扰乱或者妨碍机场公共秩序的行为.一.破坏标志 标牌,电子显示屏等引导性标识,二,损坏公用电话。路灯。邮筒等公共设施、三,燃放烟花爆竹 四,强迫旅客、货主接受服务 五.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六 其他扰乱或者妨碍机场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在机场的航站楼。停车站场,广场、空地及航空器活动区从事下列活动 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一,散发广告,宣传品,二 组织展览 问卷调查。咨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举办商业展销会 促销会及其他经营性活动,四。开展募捐活动。五、拍摄影视片。六、其他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同意的活动。第三十一条。进入机场地区的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交通管理,按照道路标志标线的规定行驶或者停放,机场控制区作业车辆的检验。号牌。车辆行驶证件,驾驶证件的办理及车辆行驶规则,按照机场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二条,进入机场地区从事营运的车辆应当遵守机场管理秩序,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管理、禁止未取得合法营运资格的车辆在机场地区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禁止将营运车辆交给无运输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禁止无正当理由将乘客或者货物移交他人运送、第三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确定驻场单位的绿化,卫生和环境保护责任区,驻场单位应当执行责任制、做好责任区内的绿化,卫生和环境保护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驻场单位确需在机场地区占用绿地 变更绿地用途.移植 采伐树木的.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四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桥梁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 架设管线,装置其他设施,二.擅自占道作业、插竖标牌,拉线栽杆,停放车辆,三 侵占.拆毁或者损坏道路,桥梁分隔栏杆。花坛护栏.道路标牌等设施、四,挖砂。取土、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道路桥梁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一 侵占绿地、二.擅自变更绿地用途.三.临时使用绿地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归还,四,损坏园林绿化设施.五、非法移植、采伐树木,六 违反规定在机场绿地内放牧.焚烧,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绿化管理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场容卫生管理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污物,二,擅自在建 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 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物品,三.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污物、四.建筑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随意倾倒 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五,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建造建.构,筑物 六.在非吸烟区吸烟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七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的行为。一 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烟尘及其他有毒 有害.废弃的物质 二.施工、运输。装卸和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扬尘、三.任意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八条、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使之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第三十九条,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噪声影响范围时,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并对该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限制,经批准确需在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噪声影响的措施、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引发的相关问题、第四十条,在机场地区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机场管理机构编制的广告设置规划.并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设置,新增的路灯、户外大型广告牌、霓虹灯等、其泛光照明 光谱分布及光强 构形、颜色。不得妨碍或者混淆航空地面灯光.影响飞行人员目视,第四十一条.在机场地区进行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机场场容管理要求.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墙,围栏以及明显的工程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对交通,场容和环境的影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二十日内,将其地下隐蔽或者架空工程的线路走向、埋深,转折点位置等管网综合平面图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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