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2、0,3,本条第6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是减少事故损失 阻止事故势态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是安全生产的底线、因此其组织形式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有效性必须作为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12 0,4 本条第3款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质,2008 91号。规定 施工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为。1、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m2及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m2 5万m2的工程不少于2人 5万m2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配,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 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 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再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