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检验规则7 1,本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燃烧性能及所有的理化性能技术指标均为型式检验项目,7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或某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原材料、配方 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或正常生产满三年时.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 3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外观,表观密度。初凝时间,抗跌落性.膨胀性能,耐水性 耐油性、耐碱性,燃烧性能等为出厂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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