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检验规则7,1。本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燃烧性能及所有的理化性能技术指标均为型式检验项目,7,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某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后 产品的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或正常生产满三年时、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 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外观,表观密度,初凝时间,抗跌落性,膨胀性能,耐水性。耐油性 耐碱性,燃烧性能等为出厂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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