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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雪,连阴雨。雷电、冰雹.高温,低温,寒潮 霜冻。冰冻 冻雨,大风 沙尘暴.台风,龙卷风。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 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 预警和防御工作 依法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气象衍生灾害、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 做好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 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组织应急演练 提高社会公众避险 避灾,自救,互救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活动、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与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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