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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订版、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6版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第三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指导和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以及土地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规划条件。第五条,规划条件的提出应遵循下列原则,一 以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为依据、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四,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五 合理节约和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八,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第六条.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第七条,规划条件中用地性质分类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2011.第八条.可兼容性用地应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规划条件的提出应满足、沧州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的要求,第十条、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 用地性质的。规划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比例或建设规模比例,第十一条 规划条件附图应标注建设用地范围及道路红线。绿线,竖向等控制要求。宜采用1 1000或1 500地形图,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规划条件的内容可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一.城市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安全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规模、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 省或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规划条件调整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规划条件的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及必要性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提出对规划调整申请的意见,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四。规划条件经依法批准调整的.完善相应土地手续后.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其中申请调整用地性质的。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之内且申请调整前后的用地性质属于同一大类.第十四条.规划条件提出后二年内未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第十五条,本规定有效期为两年。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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