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检验规则7。1、型式检验7.1.1 型式检验抽样按GB.T,2828,1.2012中有关规定执行。7。1、2。型式检验为全项检验。检验项目按表5、7,1 3,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b,产品的设计,工艺。生产设备、管理等方面有较大的改变.包括人员素质的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c,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后的周期性试验.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e.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的检验要求。7,1 4.型式检验中应由生产厂制造试验样件,试验样件应按与产品的整体或部件相同的工艺制作,并有同等的功能.7.1、5 型式检验可在由同样材料.元件,工艺制作的。仅外形尺寸不同的系列产品中.选取最薄弱的规格产品进行抽样 7。2。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分为四类 a A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全数检验,b。B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抽样检验,c.C组检验、周期,半年进行一次,d.D组检验,周期.每年进行一次,出厂检验只对B组检验进行组批抽样。样品在A组检验合格品中抽取。抽样数按表6规定。C组和D组检验的样品数量、应在A组和B组检验的合格批中随机抽取2台进行检验,7,3.检验项目 各类检验的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见表5。7,4,判定规则7.4,1、型式检验中出现A类不合格、或一项B类一项C类不合格。或两项以上C类不合格 即判定型式检验为不合格,7 4 2、出厂检验中出现不合格品。应返修或报废,7 4 3,出厂检验B组抽样检验中B类和C类不合格按表5判定,不合格品经返修后可重新检验。7.4 4、出厂检验中出现A类或B类不合格,即应停止检验。在相应范围内采取措施。消除不合格因素后 再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