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二条,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 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五十四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三、通知当事人到场 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 邀请见证人到场 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七 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第五十五条。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五十六条.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 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 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 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第五十七条、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的决定。第五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一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 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