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二条、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五十四条 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 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三,通知当事人到场。四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七。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第五十五条,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应当立即解除,第五十六条、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 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 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 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第五十七条.执法部门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的决定。第五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