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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规定2。0。1.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组合结构与构件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2 0、2、组合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构,筑物结构不应小于50年,2,桥梁结构不应小于30年.3,当组合构件,部件设计工作年限低于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且应采用可更换的连接构造.2 0,3、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组合结构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能够承受在正常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结构作用 2、在正常施工期间或在结构的组合作用没有形成期间.能够承受可能出现的荷载作用、3,能够满足组合结构和构件的设计使用要求.4,当发生爆炸,撞击 罕遇地震等偶然作用时,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固性 5、当发生火灾时、结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足够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2,0、4。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采取措施保障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使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变更设计规定的功能和使用条件。2,对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事项 应定期进行检查 检测及维护 3 应按设计规定及时更换构件。节点。支座 锚具.部件等。4,应按设计规定维护或更换构件表面的防腐 防火等防护层,5,组合结构及构件.节点 支座等出现可见的变形及混凝土表面等出现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加固.6,直接遭遇地震。火灾.洪灾等灾害时.应在灾后对结构进行鉴定评估。并按评估意见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2,0,5,当组合结构确定可变作用代表值时、设计基准期应符合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规定。2,0.6,组合结构在建造、使用,拆除过程中应保障工程安全和人身健康。做到节约能源资源及保护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混凝土组合构件设计时,应分别按照混凝土浇筑前、浇筑后的组合作用未形成前的工况,对钢构件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验算.2、组合结构施工应采用绿色施工技术.减少施工垃圾,在不同类型结构.不同类型构件之间交叉施工工序中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3,暴露在公共场景的组合结构连接节点应设置防止螺栓 连接件,附属件等坠落的措施、4,对于环境温度变化和木材含水率变化引起的木与钢、混凝土 复合材料之间的伸缩差异及其造成的对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不利影响、应有对应的控制措施。5 组合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保证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减少结构损伤,性能退化与耐久性劣化,6.组合结构拆除时,拆除的构件、部件.垃圾等应分类收集和处理。钢材.木材、复合材料、混凝土等应做回收和再生利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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