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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 以下简称国有土地 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 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 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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