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简易程序第六十七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八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简易程序、一,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并依法取证。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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