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简易程序第六十七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八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简易程序。一.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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