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消防档案。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 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 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二 三。四,五 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 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 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 内容等。第 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 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