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消防档案.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 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 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 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 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 地点,内容 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