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 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 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二 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 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 个人捐赠车辆的。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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