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 的。二,采购奢侈品 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三 出租 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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