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设立基金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 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名称及住所,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原始基金数额,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 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四 住所证明 五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 发给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 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 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基金会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 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 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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