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证据的收集、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二.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 告知当事人或者证据提供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作出明确标注.四、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五 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第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下列方式收集 证据。一.进入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三,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协议.凭证.文件,电子数据及其他资料,四,查询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五,对当事人会计资料中的数据进行验算或者计算。六,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八,对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验。检查.九,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第十六条,需要提取的证据在异地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集。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调查函后、按照委托的要求及时完.成收集证据工作。送交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并说明情况.第十七条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制作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清单、第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照 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进行。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的 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条,收集的书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 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二、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提取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照片 抄录件或者节录本。注明出处、经当事人或者保管该书证、的部门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三。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制作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收集的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原物,二,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三、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取其中的一部分。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收集物证、应当制作笔录,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 的主要特征,对不能附卷的物证.应当采取保管措施、并拍摄成照片或者.录像附卷 照片或者录像应当体现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的特征.并注明该物证的存放地点,第二十三条.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处提取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 二.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可以不经过 当事人同意.采取录音。录像 拍照等方式提取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且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所提取的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二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二十五条,照片应当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并有当事人名称,或者其他显著标志,没有当事人名称或者其他显著标志的,可以.拍摄多张照片,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并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员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认照片 一、打印或者冲洗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二,存储为电子数据,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认,第二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取当事人电子、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对当事人电子数据库中的数据采用转.换、计算 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注明收集方法、收集时间,收集人和证明.对象等.第二十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认电、子数据,一,打印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以公证的方式证明。三,转化为只读光盘,磁盘等 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执法人员与原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 加封封条,四、依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使用电子签名,五,能够确认电子数据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询问证人、也可以收集,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三。载明出具证言的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口头陈述 也可以提供书面陈述材 料 口头陈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明陈述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 有陈述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三.载明陈述的日期.第三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 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第三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作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勘验时间.地点 勘验的经过和结果 并,由勘验人和在场人签名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第三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收集的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 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 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