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供热 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 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