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 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