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 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 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第六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 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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