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 培训场所,货源 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 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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