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 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 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 以上20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 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