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签订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 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在借贷双方协商基础上,原则上实行本金分期偿还.并审慎约定每期还本金额 第二十四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 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三 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以及进行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四 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