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签订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 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在借贷双方协商基础上 原则上实行本金分期偿还 并审慎约定每期还本金额 第二十四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 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 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 完整,有效的材料。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三,进行合并 分立.股权转让 以及进行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 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一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