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 组织 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 安排住宿服务.三 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 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 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 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 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 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