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登记、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 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 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 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 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 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 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 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 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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