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 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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