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使用操作,第二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 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 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 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