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成,母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是母公司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参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部分股权但是没有控股权的企业法人,第五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第五十四条,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规名称纠正。名称争议裁决等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12月3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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