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集团 由其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成。母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是母公司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参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部分股权但是没有控股权的企业法人。第五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第五十四条、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规名称纠正、名称争议裁决等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12月3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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