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8、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2 债权人已要求清偿.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 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取得担保 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第四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 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第六条、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 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7,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期限为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