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对核准项目的监管。第六条,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 建设进度 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第七条,核准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 制定。上线核准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第九条,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 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核准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 给予警告 第十条 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列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但未依法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 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核准权限的机关 由核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