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 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 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