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算,第八条、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可采用一次足额发行或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第九条,具备境外丰富的债券发行经验.或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一年以上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可申请在限额内分期发行债券。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申请限额内分期发行债券的.应遵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在债券发行定价前,将当期发行的更新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若有 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 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最终相关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一条.境外机构发行的债券应托管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机构,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登记托管机构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登记托管机构应及时办理债券登记 境外机构应按照登记托管机构有关规定、确保付息兑付有关资金及时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第十二条。境外机构经核准或注册在境内发行债券应办理外汇登记.募集资金涉及的账户开立 资金汇兑,跨境汇拨及信息报送等事宜。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