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 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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