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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