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事代理.第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各类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九条。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二,因私出国政审。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第二十条。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 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 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个人委托办理人事代理 根据委托者的不同情况,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关证件复印件以及与代理有关的证明材料、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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