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受理,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也应受理。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 判决 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 通知申诉人,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一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二 原处理决定 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第十七条。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一,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处罚是否适当,五 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第十八条,对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申诉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复查决定书.复查终结报告及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调卷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调卷函后.应在三日内将案卷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