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受理。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也应受理.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 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 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 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第十七条.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一 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处罚是否适当 五 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 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第十八条。对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申诉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复查决定书。复查终结报告及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调卷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调卷函后.应在三日内将案卷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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