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终止执行检察,第二十条。终止执行检察的内容.终止执行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二.终止执行的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具备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终止执行检察的方法 一 查阅刑事判决 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监外执行罪犯的刑期,考验期、二。了解公安机关对终止执行罪犯的释放,解除等情况.三 与刑期。考验期届满的罪犯谈话、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第二十二条.发现在终止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公安机关对执行期满的管制罪犯。没有按期宣布解除并发给,解除管制通知书、的,二 公安机关对执行期满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没有按期向其本人和所在单位,居住地群众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的,三 公安机关对考验期满的缓刑,假释罪犯没有按期予以公开宣告的 四 公安机关对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通报监狱的、监狱对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办理释放手续的,五,公安机关对死亡的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及时向原判人民法院或者原关押监狱,看守所通报的。六,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 监狱,看守所对刑期。考验期限未满的罪犯提前释放 解除。宣告的.七,其他违反终止执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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