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终止执行检察、第二十条,终止执行检察的内容,终止执行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二,终止执行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具备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终止执行检察的方法、一。查阅刑事判决.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监外执行罪犯的刑期。考验期。二、了解公安机关对终止执行罪犯的释放.解除等情况,三.与刑期 考验期届满的罪犯谈话、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第二十二条,发现在终止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公安机关对执行期满的管制罪犯 没有按期宣布解除并发给,解除管制通知书,的、二.公安机关对执行期满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没有按期向其本人和所在单位.居住地群众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的.三、公安机关对考验期满的缓刑,假释罪犯没有按期予以公开宣告的 四,公安机关对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通报监狱的.监狱对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办理释放手续的、五,公安机关对死亡的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及时向原判人民法院或者原关押监狱.看守所通报的、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 看守所对刑期、考验期限未满的罪犯提前释放、解除。宣告的,七,其他违反终止执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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