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 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 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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