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后、应严格按照相关监管统计制度要求,准确报送委托贷款明细信息。第三十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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