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年度自查,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 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市、县、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 耕地占补平衡 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份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 并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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