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年度自查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市,县。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份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 并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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